隱私權政策


非常歡迎您光臨「星翊永續學院」(以下簡稱本網站),為了讓您能夠安心的使用本網站的各項服務與資訊,特此向您說明本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以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閱下列內容:

一、隱私權保護政策的適用範圍

  • 隱私權保護政策內容,包括本網站如何處理在您使用網站服務時收集到的個人識別資料。隱私權保護政策不適用於本網站以外的相關連結網站,也不適用於非本網站所委託或參與管理的人員。

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

  • 當您造訪本網站或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功能服務時,我們將視該服務功能性質,請您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並在該特定目的範圍內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非經您書面同意,本網站不會將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用途。
  • 本網站在您使用服務信箱、問卷調查等互動性功能時,會保留您所提供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聯絡方式及使用時間等。
  • 於一般瀏覽時,伺服器會自行記錄相關行徑,包括您使用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做為我們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依據,此記錄為內部應用,決不對外公佈。
  • 為提供精確的服務,我們會將收集的問卷調查內容進行統計與分析,分析結果之統計數據或說明文字呈現,除供內部研究外,我們會視需要公佈統計數據及說明文字,但不涉及特定個人之資料。
  • 本社團或平台所蒐集之個人資訊用於以下用途:

    • 工商用途:提供給本平台課程付費學員,以促進商業媒合。
    • 職場機會:提供給有綠領人才需求的企業,以促進人才媒合。
    • 訊息通知:本平台將不定期發送電子郵件,通知最新課程或資源媒合結果。

三、資料之保護

  • 本網站主機均設有防火牆、防毒系統等相關的各項資訊安全設備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加以保護網站及您的個人資料採用嚴格的保護措施,只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您的個人資料,相關處理人員皆簽有保密合約,如有違反保密義務者,將會受到相關的法律處分。
  • 如因業務需要有必要委託其他單位提供服務時,本網站亦會嚴格要求其遵守保密義務,並且採取必要檢查程序以確定其將確實遵守。

四、網站對外的相關連結

  • 本網站的網頁提供其他網站的網路連結,您也可經由本網站所提供的連結,點選進入其他網站。但該連結網站不適用本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您必須參考該連結網站中的隱私權保護政策。

五、與第三人共用個人資料之政策

本網站絕不會提供、交換、出租或出售任何您的個人資料給其他個人、團體、私人企業或公務機關,但有法律依據或合約義務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情形包括不限於:

  • 法律明文規定。
  • 為免除您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與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當您在網站的行為,違反服務條款或可能損害或妨礙網站與其他使用者權益或導致任何人遭受損害時,經網站管理單位研析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者。
  • 有利於您的權益。
  • 本網站委託廠商協助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將對委外廠商或個人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六、Cookie 之使用

  • 為了提供您最佳的服務,本網站會在您的電腦中放置並取用我們的 Cookie,若您不願接受 Cookie 的寫入,您可在您使用的瀏覽器功能項中設定隱私權等級為高,即可拒絕 Cookie 的寫入,但可能會導致網站某些功能無法正常執行 。

七、隱私權保護政策之修正

  • 本網站隱私權保護政策將因應需求隨時進行修正,修正後的條款將刊登於網站上。

八、資料之查閱與刪除

  • 會員能隨時在網站的會員帳號查看授權的姓名與電郵資料,並且僅作為商店訂單資料的內容。
  • 商店依照本人請求,可聯絡我們管道提出刪除、停止使用該個人資料的要求。
  • 相關需求可以通知我們。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

法源依據與政府公告依據

中華民國96910日 經授工字第09620416021號公告訂定

中華民國108122日 經授工字第10820430491號公告修正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081115日經工字第10804604990號公告。並自109515日生效。

 

甲方得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三日(至少三日)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甲方名稱):依照會員資訊內容

 

(以下簡稱「甲方」)(甲方個人資料,請填載於會員資料頁面)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乙方名稱)星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林聖泰

電話:0975-104-612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maxwelllin888@alastartw.com

營業所地址:新竹市東區自由路1117樓之1

統一編號:904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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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

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https://classroom.google.com/

二、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對於想了解ESG永續議題的社會大眾

三、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ESG永續框架準則解紹、碳治理框架法規介紹

四、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
     (1)
線上課程(依據甲方實際下單課程內容與名稱為主)

     (2)詳細課表與開課期程請見附件一
  

第三條(設備規格)

乙方應於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明確告知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一、 設備要求

桌上型電腦

作業系統WINDOS 10 或以上版本、Mac OS 10.13或以上版本

筆記型電腦

作業系統WINDOS 10 或以上版本、Mac OS 10.13或以上版本

移動裝置

(手機、平板)

具有網路連線裝置之設備

WIFI 2.4G
光纖網路 2M

行動網路 4G

瀏覽器

Chrome 75

Firefox 68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乙方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甲方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甲方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服務之品質者,甲方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契約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乙方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方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任。。

 

第六條(服務序號密碼)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本服務,若需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者,乙方於甲方確認選購服務內容後,應依下列方式將帳號、序號或密碼提方於甲方確認選購服務內容後,應依下列方式將帳號、序號或密碼提

供甲方:

 

□於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與購買者郵件相同)

 

第七條(登錄使用)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日起,應依乙方規定之登錄程序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日起,應依乙方規定之登錄程序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個人資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確認甲方之身分務時,確認甲方之身分。。

 

第八條(授權登入方式)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方式如下:

甲方需要先行至以下平台註冊私人帳戶方得進入課程使用

l   GOOGLE mail 谷哥信箱帳號一組:用於登陸 Google classroom(授課平台)

 

第九條(使用期間)

l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正式服務:本課程初次放送期間為中華民國11366日起至1131219(合計一百九十六天)

 

l   若甲方未能及時參予初次課程放送,乙方提共之影像收看,自購買本契約服務起算兩年。

 

l   若全部課程已放送完畢,甲方擁有完整課程服務影像回看權益,共計兩年。

 

l   甲方消費者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第十條(擔保授權)

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乙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補償甲方無法使用之損失。無法使用之損失。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第十一條(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依據甲方所選購之課程內容定價為主

□分期付款:除上列總價外,依照甲方所選定之銀行、第三方金流、融資公司所明文約定之利率為主。

**手續費:手續費由甲方自行負擔,除信用卡一次付清依法不得收取手續外,其他交易手續費依據實際選用交易方式為主,並由乙方於付款選項中備註。

前項情形,如乙方提供甲方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單獨購買本課程無贈品,除經乙方公布或核定之合併採購則另議之。


第十二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依據本服務選擇付款方式為依據,詳情請見販售平台規定。

 

第十三條(費率調整)

授權使用費之費率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費。但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甲方已按舊費率付費,而尚未屆滿之使用期間或尚未使用之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仍應按調整生效日前之舊費率收費。

 

第十四條(積欠費用之處理)

本條依據甲方所選擇使用之付款方式:銀行信用卡、第三方金流分期、融資公司等消費貸款或金流契約約定之請求給付、違約處置方式為主,乙方不參予直接金流交易。


第十五條(授權使用原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1) 甲方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2) 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乙方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二十(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3)若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與民事之訴訟則不再此限,且乙方得依據甲方行為所造成之損失索要賠付。

 

第十六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十五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甲方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甲方不得與本契約無關之第三人分享、授權、販售本契約提共之服務或贈品,情節重大者經已方查證屬實,則甲方須賠付乙方實際損失與訴訟費用。

 

第十七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第十八條(服務品質)

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

乙方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乙方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乙方之履約保證責任之履約保證責任)

如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者,乙方就超過金額部分,將依信託法規定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或由銀行提供履約保證,作為履約保證之內容。

特此註明,若合併採購課程,本契約書針對單一課程章節開立 

,本公司章節課程均不超過新台幣5萬元,因此不適用上述履約保證條例,但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十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一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二十二條(乙方免責事由)

乙方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對於甲方應負之補償責任。

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第二十三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取得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二十五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三十(至少三十日)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甲方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乙方即立即中止本服務。

 

第二十六條(終止契約與退費)
定期定額返還:

(一)契約生效後 7 日或低於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十 內終止契約,應全額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時本條之退費,須扣除第三方支付或銀行手續費。

(二)契約生效後逾 7 日或低於已提供服務百分之三十,始終止契約,應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百分之五十 。如經乙方企業經營者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企業經營者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三十之違約金 (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三十 )

(三)已提供服務百分之五十以上,始終止契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全額不予退還。

 () 本契約屬於電子服務或數位內容,因此在已提供之課程服務超過百分之五十後,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進行無條件退費。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I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七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第二十八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十九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十條(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甲方之適用。

本契約成立時,乙方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甲方下載、列印儲存或依甲方請求以書面寄送。

 

第三十一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三十二條(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